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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干脆面

一阵乱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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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aaa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aaa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楼主| 发表于 2021-5-15 18: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重庆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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