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望
- 点
- 贡献
- 点
- 驴币
- 块
- 体力
-
- UID
- 9150
- 好友
- 记录
- 日志
- 精华
- 注册时间
- 2006-6-27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发表于 2006-7-14 0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归属地: 中国新疆乌鲁木齐
“克隆”网页 企业被诉侵权
此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月1日施行后首府第一例
晨报讯:上周,新疆古道探险有限公司将新疆中国旅行社告上法庭.起因是“新疆中国旅行社开通的'新疆自助旅游探险网'网站内的网页对新疆古道探险有限公司网页的设计形式、格式、网名、内容、照片、文章等进行了抄袭盗用”。 据了解,经国务院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网上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据首府法律界专业人士介绍,此案成为该《条例》施行后,首府第一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
两个相似的“探险网” 新疆古道探险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之初便开设了名为“新疆自助旅游探险网”的网站,以方便全国各地热爱新疆探险事业的旅游者沟通和交流,该网站以深蓝色为主调,开设了享受新疆、旅游频道、古道救援、古道论坛等11个板块。 今年5月1日,突然有网友向该公司总经理于仲涛反映,新疆中国旅行社也有一家相似的网站。 于仲涛按照网友提供的网址登录新疆中国旅行社的网站后,果真看见了一个相似的“探险网”,名字也叫“新疆自助旅游探险网”。除网站上的公司标志换了之外,这个“探险网”网站的网页格式和设计风格与他们的网站非常相似。 7月7日,记者同时登录两家公司的“新疆自助旅游探险网”网站,发现两家网站的页面设计格式、板块分布、内容描述等方面都很接近,只是在板块的细节处有少许改变。
于仲涛说:“从5月至今,我曾打电话到对方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对方仍然没有改变。我公司目前已向自治区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向法院起诉。”
"中旅":网站尚在测试阶段 7月7日,记者找到新疆中旅行社总经理杨小林,他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当记者同时打开两个相似的"探险网站"时,杨小林也非常惊讶. 杨小林告诉记者:"我公司的网站由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这个网站是由会议部设立的." 新疆中国旅行社会议部负责人张鲁元说:"这个探险网是我们委托网络公司做的,而且网站还在测试阶段,没有制作完毕,新疆中国旅行社没必要模仿任何一 家公司,对此我也不知情,我会尽快与网络公司,新疆古道探险有限公司联系,如果事情真是如此,我们肯定会要求网络公司做出改变." 当天,新疆中国旅行社总经理杨小林通过电话向新疆古道探险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了歉意. 7月9日,记者再次尝试登录"中旅"的哪个探险网站说,已经无法登录.同时记者经多方联系,始终未能联系上张鲁元提供的为其制作网站的网络公司.
IT界:网络抄袭已成惯例 "在网络上抄袭他人文章,照片等似乎成了惯例.只要当事人不追究,一般情况下,转载自某处,网络公司是不会给其他支付经济酬报的,除非当事人有要求."乌市一家户外探险旅行网站的负责人杨军告诉记者. 另外一家探险网站的负责人认为:"现阶段,互联网上传播的海量作品,权有及少部分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很快就会被复制,上船,转载到数以百计的网站工人免费下载,如同"免费午餐"一样被使用.我认为,网络环境同样存在知识产权,应该同样手法律制约网络环境的作品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界:网络维权高 今年7月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归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象制品通过信息网络想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酬报. 虽然互联网上抄袭,盗用他人作品的现象普遍,但真正诉诸法庭的却很少.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兵说,因为这类维权案件维权成本高,隐蔽性强.原告要承担及高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其制止侵权的过程和获取赔偿的过程也相当麻烦. 李红兵说,此次出台的<<条例>>以行业法规的形式,强调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许可.支付酬报这一基本精神,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权益维护来说是一个福音. 李红兵表示,此案的重点在于必须确定这个"探险网站"设计的版权归属方是谁,由此来确定维权主体.
(本报记者 潘琴)
摘自2006年7月10日晨报 B7版
详情请点击我们网站的首页 www.308000.com <http://www.308000.com>
此主题相关图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