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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大型酒店工作流程

已有 589 次阅读2009-4-12 00:24

 

1、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领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领购普通发票的书面申请;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件;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的,并留有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的发票领购簿、税务IC卡。

    2、普通发票实行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方式供应。

    3、在领购普通发票时,需按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4、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5、用票单位因发生转业、改组、合并、联营、迁移、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关系时,按规定需要缴销或变换发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购买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变换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领购发票保全措施:

  1、领购发票保全的范围

  (1)外地来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

  (2)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3)有违反发票使用规定受过处罚未改正的

  (4)会计制度不健全,没有固定财会人员的以上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发票时,应缴纳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每本1000元)或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2、发票担保人应具备的条件 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担保人。担保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担保期限最多为一年。

    正确使用普通发票:

  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不得拒绝填开。

    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用票单位对填开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违章使用、保管发票的处理

  1、什么是发票违章行为?

    发票违章行为是指发票使用单位违反国家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规定的不法行为。发票违章行为往往也是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和违反财经、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法行为。发票违章行为往往又造成偷税情况的发生。因此,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必须进行必要的、适当的经济制裁,以打击利用发票进行贪污、偷税等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不受侵犯。

    2、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包括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和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自行填开发票入帐和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包括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和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包括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和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有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识别合法发票:合法发票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1、发票的名称;2、字轨号码;3、联次及用途;4、客户名称;5、开票日期;6、经营项目或商品名称;7、计量单位;

  8、数量;9、单价;10、大小写金额;11、开票人;12、单位盖章。

    合法发票的法定标志:

  1、发票联使用国家专控油墨套印椭圆形发票监制章和号码,使用验钞灯照射显现荧光。

    2、发票联使用国家专控纸张印制,该纸张在透光下可显现清晰的椭圆形图案,图案内有“SW”两个汉语拼音字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开具不合法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收取不合法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按照规定应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初始计量
 存货,是指企业除固定资产以外,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资。它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耗用的材料或物品等。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存货依据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并结合其用途,一般可分为:制造业存货、商品流通企业存货和其他行业存货。
(一)制造业存货: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
(二)商品流通企业存货: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三)其他行业(一般是指服务业)存货:各种少量物料用品、办公用品、家具用品等。
 影响存货入账价值的因素:购货价格,购货费用,税金,制造费用。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

免税、抵税、退税办法,是指对出口货物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免税、抵税和退税的方法。 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所谓抵税,是指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款。

所谓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税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问:具体哪些项目属于职工福利费?发放职工福利费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职工福利费必须是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税法虽未规定职工福利费具体项目支出的限额,但具体项目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了标准的,应在标准以内列支。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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