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水无敌
加油为拿碗无敌何意? 为加强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海绵城市政策法规体系,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标准,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管理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审计、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